
7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发布《废止和修订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相关政策标准以及规范有关行业活动》公告,废止《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中“梯次利用”有关条款,不再开展“梯次利用”企业公告管理,将已公告的“梯次利用”企业移出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已公告的再生利用企业名单继续有效。
公告明确,企业利用废旧动力电池生产的电池产品应符合应用领域的质量标准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整体或经过拆分、重组、装配等相关工艺,以电池包、模块、单体等形式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资料显示,企业通过检测、分类、拆分、重组等工序处理废旧动力电池,将其制成电池产品并用于通信基站备用电源等领域,这便是通常所说的“梯次利用”电池。
公告重申了一条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即明确禁止将这类产品用于电动自行车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领域,目前这些领域已涵盖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100kWh以上储能系统、移动电源、玩具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

来源: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附件信息显示,移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梯次利用”企业名单共100家。
据悉,《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对“综合利用”的定义采用广义概念,涵盖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两种方式。
2025年12月31日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综合利用”作出了新的界定,明确其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处理以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活动,即再生利用,不再包含“梯次利用”概念。
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在解读该公告时强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此次《公告》虽移出了100家梯次利用企业的规范条件公告,但并不影响其合法、合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全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相关企业仍可继续利用废旧动力电池生产相关合格产品,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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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来源:电池百人会-电池网
03-24 来源:工信部
10-16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04-05 来源:中关村新型电池技术创新联盟
11-01 来源:中关村新型电池技术创新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