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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费标准


    中关村新型电池技术创新联盟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中关村新型电池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充分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确保为会员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的有效性,加强会费管理,确保会费收入能更好地用于本联盟建设和组织活动,特制订本联盟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本联盟章程,参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结合本联盟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费标准

    副理事长单位:10万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6万元/年

    理事单位:3万元/年

    会员单位: 1万元/年

    第四条  会费的收取

    1、会费是本联盟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2、会费收取时间为: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此后每年该月即为该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

    3、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或汇寄。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联盟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2、本联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关村新型电池技术创新联盟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3、本联盟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4、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制定或调整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1、本联盟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除会员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七条  本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联盟理事会。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7年6月23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关村新型电池技术创新联盟

    2017年6月23日